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本机关)编制了《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本机关网站查阅。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 管委会领导
2. 机构设置
3. 管委会工作规则
4. 动态信息
5. 人事任免
6. 规范性文件
7. 管委会文件(管委会文件、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8. 工作报告
9.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0. 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财政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债务等)
11. 管委会会议(管委会全体会议、管委会专题会议等)
12. 管委会重点工作
13. 应急管理(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工作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6. 管委会集中采购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7. 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8. 民生公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保障性住房等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9. 新闻发布
20.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1.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2.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此外,还将视需要通过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通报会、报刊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书面申请受理机构为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27-82868510,传真号码:0527-84395018;
通信地址:宿迁市紫金山路12号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五楼,邮政编码:2238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本机关网站网页上提供在线网上申请表填报。
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填写《申请表》后,除在线网上直接填报外,还有以下方式提交: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以附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huangjs@ssipac.gov.cn)。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前往苏宿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12号苏宿管委会五楼)现场填写、提交申请表。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本机关政府网站进行查找;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7. 受理机构根据所申请信息的特殊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不再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月22日修订)